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宝办发【200130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优秀人才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优秀人才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的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优秀人才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到我区创业,促进宝安经济社会发展,我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吸引优秀人才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工业的需要,引

进高级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工业,“三高”农业以及相关产业。

第三条             凡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均可在我区自主择业。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按

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区人事部门申请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地区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

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内外单位在宝安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

新技术成果(项目),在宝安区范围内创办或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年龄在50岁以下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和第二层次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硕士以上留学生,国(境)外专家及在专业技术领域有特殊才能的特殊人才。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属自办企业者,在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办理

税务登记后;属以自有技术入股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在与企业签定有关技术入股合同后,由区人事局呈报区政府批准后,为其办理《宝安区引进优秀人才证》。凭此证享受本办法第七至十三条政策待遇。

第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有关调动,入户,技术职

称确认等手续,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八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所需的创业资金,可享受我区科技创业资金的扶持,由所

在单位或本人向区科技局申请。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由区政府发给创业补助费。创业补助费分为一等,二等,

分别为人民币15万元,12万元,连续3年,每年分别发放5万元,4万元,特殊情况者,经区政府批准可一次性发放;安排临时住房一套(三室两厅),免交一年房租。

(-)申请补助费,由本人凭《宝安区引进优秀人才证》到区财政局办理,由区财政局在一周内发放。

(二)申请临时住房,由本人凭《宝安区引进优秀人才证》到区住宅局办理,由区住宅局在一周内解决。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其配偶的工作按其自身份,级别等情况分别由区组织人事

劳动部门指导解决。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其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可申请购买安居房,由区住宅局根据有关政策予以优先办

理。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需要出境进行考察,洽谈业务,培训,学习的,由区外事

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实行柔性流动,办理

《宝安区引进优秀人才证》手续在宝安创业,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制定有关引进优秀人才的跟踪服务制度,负责全区企业优秀人才的跟踪

服务工作,定期了解他们的创业情况,并积极提供必要的服务。有关引进优秀人才的跟踪服务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员,如果因非不可违抗的外部原因停止创办高新科技企业或将

企业迁离宝安,即收回《宝安区引进优秀人才证》,取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并由区财政局向其收取相当于创业补助费50%的风险费用。

第十七条   各区各单位都要关心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优秀人才,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

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公安,医疗,社保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适宜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为他们在宝安创业提供优良的服务。

第十八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的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

事,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如发现有虚假,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来宝安创业的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