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引进各类人才的若干措施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文件〔20091号附件82009115日颁布):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加快引进储备各类人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 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及市有关人才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进积聚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以增强创新动力

第一条  大力引进海外智力。利用海外人才回流契机,有针对性地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国际人才市场等高层次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大力引进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在海外知名院校、研发机构工作并取得一定学术成就的海外人才。

第二条  对到我区创新创业留学人员给予资助。对获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生企业,区财政再给予等额资助。优先安排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进驻科技孵化器和高新产业基地。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区政府提供1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产业园区的,区政府视其规模给予100万元以内专项资助。

第三条  对优秀留学归国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区人事部门牵头,按照专业贡献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每两年评选5名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授予“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每人奖励20万元。获得“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的留学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连续2年年纳税总额(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收)达到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表彰为“宝安杰出创业人才”,并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对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给予资助。积极支持指导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批准成功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资助50万元的开办经费。加大博士后招收力度,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我区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对每名进站的博士后,一次性资助安家费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引进储备技术技能人才以增强发展潜力

第五条  对企业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实行社保补贴。鼓励企业树立长远眼光,引进储备人才。20092010年,我区各类型企业接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到入户后,区财政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时间最长为2年。

第六条  对企业新引进人才实行人事代理费、档案保管费补贴。20092010年,区内非公企业委托区人才中心办理人才引进,经人事部门批准入户后,财政对企业应缴纳的人事代理费、档案保管费予以全额补贴。

第七条  对企业招聘人才实行招聘费用补贴。20092010年,区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赴高等院校集中地区招聘大学生,所有宣传推介、展位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经区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后自行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次数以2次为限,每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为企业培育实用型技能人才。加快宝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建设,根据区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招生专业结构,扩大招生规模,毕业生属宝安户籍的,可享受我区生源大学生“展翅行动”优惠政策;对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和实训实习基地所在企业,参照《宝安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宝府〔200818号)规定予以补贴。

第九条  对企业自主培育技能型人才给予补贴和奖励。对经认定的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区财政一次性补贴20万元;民营高级技工学校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培养一名技师、高级技师,且该技师、高级技师已在我区就业或创业,并已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分别给予所在的学校或基地每人次1万元、2万元奖励。

 

三、引进各类人才以提高公职人员和临聘人员队伍服务能力

第十条  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继续严把公职人员入口关,提升公职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公职人员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招聘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不低于10%(区教育、卫生系统面向在本系统临聘5年以上的人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至2010年底,各街道公职人员队伍中具备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0名。

第十一条  大力引才优化临聘人员队伍结构。各街道、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重视本单位临聘人员队伍建设,加大低学历、低层次、低素质人员置换力度。临聘人员合同期满,实行竞聘上岗。补充临聘人员实行公开招考,面向市内外户籍人员招考的岗位,招考条件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岗位比例不得低于当次招考总岗位的80%20092010年度,各单位临聘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所占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10%

第十二条  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各街道、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或学历教育。本措施下发后,区、街道在岗临聘人员经单位同意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的,一次性报销学费50%;通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或通过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鉴定并取得证书的,评审费、考务费、考核鉴定费全额报销。

 

四、完善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才吸引力

第十三条  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服务。区人事、劳动部门加强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建设,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一次性引进人才超过20名的,可由区人事、劳动部门上门服务。区人才服务中心收集区内各类人才供求信息,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库,供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免费查询。

第十四条  加大对已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保障力度。区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子女户籍不论是否在我区,由区教育部门统筹解决入学问题。已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择校费和借读费。

第十五条  重视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筹集。我区坪洲新村二期预留300套住房作为人才公寓,面向高层次专业人才租住。在除新安街道外的各个街道中,分别筹集不少于10套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下调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在不违背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下,我区人才公寓的租金下调20%

第十六条  构建平安和谐人才居住环境。推进城市管理创新,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夯实平安建设基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居环境。完善产业集聚区治安、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国际化商务中心区和高标准国际住宅区,满足创新人才工作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  加大人才工作投入。将“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专项资金和区优秀创业人才资助奖励专项资金”整合为“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除继续承担对优秀创业人才资助奖励职能外,增加用于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资助、补贴等功能。专项资金2009年投入2000万元,之后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当年使用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强化投入资金的监管。区人事部门负责“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核算、资金核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等日常监管工作。企业、个人非法骗取、恶意申领资金的,区人事、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拨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进行通报,有关情况录入征信系统。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