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

                                   文件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宝人〔200919

 

 


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加快引进各类人才的若干措施》,为规范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宝安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宝安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加快引进各类人才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符合《关于加快引进各类人才的若干措施》规定的各类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奖励、资助、补贴,以及对符合《关于鼓励优秀人才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深宝办发〔20056号)规定的优秀创业人才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区人事部门负责“人才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核算、资金核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等工作。

二、资助、补贴申办办法

第四条  对到我区创新创业留学人员的资助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资助对象

获得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且注册经营地在我区的留学生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市财政给予的前期费用补贴额给予等额资助。

(三)申办程序

留学生企业在获得市补贴后,当年内向区人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留学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简历、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4、留学人员与市引智办签订的《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  对区内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资助对象

1、经批准成功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区内企业,区内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功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可参照执行;

2、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单位必须在获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后两年内向区人事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及博士后科研工作或作为相关科研课题经费。

(二)资助标准

一次性资助开办经费50万元。

(三)申办程序

由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单位向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2

2、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博士后工作站设立批准文件及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进站博士后基本情况: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简历、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5、近期工作站的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规划);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安家费资助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资助对象

经批准进入在我区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该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合格。考核办法按照《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2007180号)执行。

(二)资助标准

一次性资助安家费10万元。

(三)申办程序

由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单位向区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经费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3

2、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博士后工作站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情况: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简历、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5、中期考核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对企业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补贴对象

20092010年,接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我区各类型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企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补贴时间最长为2年。

(三)申办程序

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接收并报到落户后,企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满一年后,企业向区人事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企业20092010年接收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4

2《宝安区20092010年拟补贴社保毕业生名单》(一式三份)(附件5

3、毕业生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由区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第八条  对企业招聘人才的招聘费用补贴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补贴对象

20092010年,经区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后自行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的企业。企业所参加的必须是地市级以上人才交流机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组织举办的各类人才招聘会或区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的,由市内知名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根据举办单位性质分别由区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二)补贴标准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次数以2次为限,每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申办程序

企业参加人才招聘会前,填写《宝安区企业参加招聘会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6向区人事或劳动部门申请备案;招聘会后向区人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企业参加招聘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7

2、《宝安区企业参加招聘会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展位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对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补贴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补贴对象

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三)申办程序

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区劳动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民营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市劳动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宝安区民营高级技工学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8;

3、企业法人代表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对技师、高级技师培养的奖励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补贴对象

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补贴标准

民营高级技工学校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培养一名技师、高级技师,且该技师、高级技师已在我区就业或创业,并已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分别给予所在的学校或基地每人次1万元、2万元奖励。

(三)申办程序

民营高级技工学校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区劳动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民营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市劳动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民营高级技工学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9

3《申请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奖励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附件10

4、学员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学员(技师、高级技师)完整的学籍档案材料;

6、学员与在宝安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7、社保部门出具的学员2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学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岗临聘人员的学费资助按以下办法申办:

(一)资助对象

经单位同意,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通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或通过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岗临聘人员

(二)资助标准

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学费50%;通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或通过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全额资助评审费、考费、考核鉴定费。

(三)申请程序

临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区人事部门,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资助经费核拨到临聘人员所在单位账户,由临聘人员所在单位发给临聘人员

1《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培训费用资助呈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1

2《宝安区临聘人员学历、学位、专业技术技能等级培训备案审定表》(附件12

3、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文凭验证证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鉴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学费、评审费、考费、考核鉴定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用于奖励我区在科技、文化、教育、公共卫生、体育、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专业贡献特别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归国留学人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归国留学人才,可推荐参加评选:

1、获得重要的发明专利,并由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2、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全国或全省产生较大影响者;

3、在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或全省享有较高声誉者;

4、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能凝聚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拔尖人才;

5、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国或全省产生较大影响者;

6、在科学研究领域或科技创新中带领团队取得重大突破或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成效显著者;

7、其他为宝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荐参加“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评选:

1、正在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已受到纪检、监察部门警告以上处分者;

2、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3、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十五条 “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候选人由各单位负责推荐(填写《“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推荐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3),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名。区人事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确定的名单经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20万元,并由区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宝安杰出创业人才”奖励申报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获得“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的归国留学人才且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实业,连续2年年纳税总额(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二)表彰奖励标准

1、连续2年年纳税总额(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2、连续2年年纳税总额(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三)表彰奖励申请程序

申请企业向区人事部门递交以下资料:

1《“宝安杰出创业人才”奖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附件14

2、留学人员基本情况: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简历、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3、“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样式;

5、公司章程复印件(验原件)、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清单;

6、本年度上个月财务报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年度纳税证明。

四、资金的监督、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人事部门每年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考评结果和资金预算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发现挪用专项资金情况,查实后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资金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并由区人事部门收回其资金,有关情况录入征信系统,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加快引进各类人才的若干措施》第二条规定的对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产业园区的资助经费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支出,由相关单位按程序向区科技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审核表

   2宝安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申请审核表

   3宝安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经费审核表

4宝安区企业20092010年接收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审核表

5宝安区20092010年拟补贴社保毕业生名单

6宝安区企业参加招聘会备案表

7宝安区企业参加招聘会补贴申请表

8宝安区民营高级技工学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贴申请表

9民营高级技工学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请表

10申请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奖励人员基本情况表

11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培训费用资助呈批表

12宝安区临聘人员学历、学位、专业技术技能等级培训备案审定表

13“宝安杰出归国人才”奖推荐申报审核表

14宝安杰出创业人才”奖申报审核表

 

 

主题词:人事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Δ 管理办法Δ 通知

抄送:惠玲同志。

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9415日印发

撰稿人:刘文富                          (印60份)